藏密白玉佛學會/台中五方佛道場

乙二、道抉擇為無我,丙一、真實,丁一、人無我,戊二、破遍計我,己一、破我許為意識宗
「若如是思維勝義三德自性而許執色識時亦有執聲,則應成一切現象亦執著一切之分,或者執聲之時,亦不應執聲,因為一切現象自性即一體故,不會有有時執著與有時不執著也。」~
如果是這樣的思惟,你安立承認勝義的自性或是究竟的實相或是三德的自性,都是同樣一個自性。也就是說,神我、自性都是同一體、同一個自性,所以你承認執色時也有執聲;執聲時也有執色。如果安立、思惟自性是同一個自性,那麼「應成一切現象亦執著一切之分」。如果一切現象的自性就是一體的,你執色的時候,還要想說有這個執聲,是沒有意義的,不需要這樣思惟。

如果是這樣的話,不如就承認一切現象的時候,就有一切之識就好了;要不然就是承認,我執色的時候,執色的現象也是沒有。如果說,我執色時也有執聲;執聲時也有執色,因為自性是一體的。那麼執色的時候,就不需要特別強調或是安立一個執聲,就不用那麼麻煩。要不然,你就承認一切現象的時候有一切之識;要不然,你執色的時候,其他現象就沒有,所以這個時候執聲的現象也沒有,也就是承認~有就是有,沒有就是沒有,這樣比較簡單化。
也就是,你就承認一切的現象有,也就執著一切之分;或者說,你執聲的時候不應執聲,不會變成執聲,執聲識不會變。為什麼呢?因為一切現象自性是一體!所以一切現象的時候,你就說有一切之識;或是一切現象的時候,執聲的時候,沒有執聲,你就如此承認。不會有時候有執著,有時候又說沒有執著,怎麼會這樣呢?這是不會有的,不可能的!

「此義亦不成立:為執色時,若有執聲,則應可見彼者,然持色者,始終無見持聲自性,因為不見彼持聲之性故,如是執聲時,亦不見持色也。」~
所以這邊中觀就破除了他的這個思惟,說此義不能成立。就是說,執色識的時候,如果有這個執聲識的自性,應該有執聲識可以見才對,那為什麼不可見呢?既然執聲識不可見,執色識的時候,為什麼認為有這個執聲識的自性呢?如果有執聲識的自性,那執聲識的自性應該可見才對。換句話說,如果這個法是能見可見的法,那應該可以見才對;但是你可見的法不一定是可見的,有可見的時候、也有不可見的時候,有這兩種,那就矛盾了。可見法,應該就是可以見才對,因為可見就是有,不可見就沒有,所以義上不能成立!
不成立的原因就是:執色識在執色的時候,他認為也有執聲識,因為自性都是一樣的。這樣子就很矛盾,比如說你在執色,就是我的眼識去看這個境的時候,那就是執色識。我的眼識去看到這個境、這個色的時候,如果也有這個執聲識,那我眼識所看到的境、這個色是看得到的,但是聲音是看得到的嗎?並不是!所以執色識的自性是看得見的,但是執色識的時候,你說還有執聲識的話,那執聲識跟執色識是不一樣的,眼識跟耳識不一樣,眼識的功能是看得到的;耳識的功能是聽得到的,不是看得到,所以耳識的聲音你說有沒有辦法成立?沒辦法!

一個是看得到的法;一個是看不到的法,所以在執色的時候,如果有執聲的話,這個執聲是可見的嗎?不可見!因此可見的法叫做有;不可見的法叫做沒有。所以有執色識的時候,這個執聲識也是有的話,那就是要可見才對,如果不可見,你就不能說有。所以,「然持色者,始終無見持聲自性」,持色識它是始終無法見到持聲的自性,是永遠看不到的。「因為不見彼持聲之性故」,所以執色識者是不是執聲識呢?不是!
如果是的話,那就有見,可是持色的時候能不能見持聲呢?不能見!所以眼識是不是耳識呢?不是!眼識所見的就是色;耳識所見的是聲音,所以執色識是不是執聲識呢?不是!因為執色識是眼識,眼識是看得到,耳識看不到。所以你說執色識和執聲識是同一個自性、一體,是沒辦法的!因為執色識根本就不是這個執聲識,所以我持色的時候,不見這個持聲之性。那我持聲的時候,能不能見這個持色之性呢?也不能!所以持聲時不見持色,持色時也不見持聲,都不能!

如伎異狀見。則識即非常。若異樣一體,彼一未曾有。
「又彼謂:「執色時雖未見執聲,然彼識性即一體,猶如一位伎者(歌舞為業之人)午前作天式裝束,午後作夜叉之裝束,如是知聲者,顯現異樣色相之狀而見之矣。」~
從這邊數論的外道又開始說,執色時雖然未見執聲。那麼這個執聲識到底有沒有呢?他前面說有,然後又說沒有。所以執色時有沒有執聲呢?沒有!簡單來講,執色識不是執聲識,所以執色時雖然未見執聲、聽不到聲音。但是執色識跟執聲識是不是一體呢?他又說是一體,執色識和執聲識的自性是一體的。也就是持色時他又說聽不到聲音,那麼為什麼要承認是一體呢?他這邊就做一個比喻:「猶如一位伎者」,伎就是歌舞的意思。好比一個以歌舞為業的人,早上作天式的裝束跳一支舞;然後下午就作一個夜叉的裝束(魔鬼的裝扮)跳一支舞。
他說這是同一個人跳兩種不同的舞,現象上來講,一個是天式的裝束,一個是夜叉的裝束,雖然是不同的裝束、不同的舞,但是同一個人。同樣一個道理,前面是執聲識,然後後面的顯相是執色識,顯現不同的異相、色相,所以執聲識也可以有執色識的現相,因此執聲識跟執色識兩個是一體的,也就是前面聽到聲音,後面就看到色。所以剛剛他就做了一個比喻,就像一個人跳舞,早上是天使的舞,下午是夜叉的舞,但都是同一個人跳的舞。

所以執色的時候,能不能聽到聲音呢?是聽不到的;那執聲的時候,能不能看到色呢?也是看不到,但是這兩個實際上是一體的、自性是一體。雖然我看到色的時候,聽不到聲音;聽到聲音的時候,看不到色,但是實際上這兩個是一體的。他的意思就是說自性是一體的,所以執色識也可以安立為執聲識,執聲識也可以安立為執色識,只是顯現異樣色相之狀而見之矣,所以現象上都可以變化。
「答曰:則彼識即應成非常有,因為捨前者而得餘時故。若已得前者以外之餘事,」~
這邊中觀就說:這樣的話,執色識跟執聲識的識就不是常有。因為首先執聲的時候,執色識就是要先捨棄。比如前面如果是執色的話,那後面執聲的時候,那執聲識前面的執色就要捨掉,你後面才能有執聲識;然後再來有執色識的時候,前面的執聲識也要放棄,你才有辦法執色識!就是說,一開始你看到之後,然後你還要聽的時候、就是執聲識的時候,你必須要先放下捨棄你看到的東西;也就是先看,然後再來聽;聽結束之後,再來看,一定是要這樣的。

所以先執色,然後再來執聲,那執聲的時候,你執色識不是就要先捨棄你才有執聲嗎?那請問執色識、執色法是什麼?是無常法!因為已經變成無常了。執聲時,這個執色法也已經無常空性了,所以你前面放掉,要見後面的時候,前面的已經無常空性了,所以這個是有問題的。所以彼識,就是執色識跟執聲識,你前面是執色,後面是執聲的話,那你執聲時,執色已經無常了,所以執色是非常有、是空性的;同樣的,前面執聲,後面執色的話,執聲是非常有,也是空性的,結論都是一樣的。
因為「捨前者而得餘時故」,因為你捨前面的執色識,然後才得後面的執聲識。同樣的道理,你前面是執聲識,後得無常之後,你後面才是執色識!所以它們不可能是一條線,它是不常法,不可能不變的,只是一個暫時的。執色捨完之後,然後得這個執聲,這是一個暫時的而已,是不常法!基本上來講,執色的時候,執聲識是還沒有得的,執色識沒有捨之前,那後的執聲識是不能得;同樣地,你執聲識的時候,執色識還沒有得,因為執聲識還沒有無常。

「雖彼二呈現為異樣,然尚非一體者,則彼一體,於此世之中,從未曾有,或非言思之境也。」~
所以執色識和執聲識這兩種是異樣,實際上完全各自不同的,完全沒辦法連接,非一體的。明明這兩種現的時候,兩個都完全不同,是各自的,但如果你還承認為一體的話,這在世間來說,是從來沒有聽過的、非常好笑的事。世間的人來講,現為異樣的時候,叫做各自、異體;現而一體的時候,叫做一體。也就是,看到不同的時候,叫做不同的異體;看到同一個現象的時候,這叫做一體,因此什麼叫做一體跟異體?那是不一樣的!所以這樣的道理是不對的,這是世間從沒有人說過,也沒有想過的境。
「如是用譏誚之語。因為本來所謂一體者,即是自性各自不能分開之法,而是各自分開名為異體,然此處親見各自分開之法,承認為一體,現量相違也。」~
這是寂天菩薩的譏誚語,譏誚就是譏笑、嘲笑的意思。因為世間來講,異體跟一體是怎麼承認的呢?所謂的一體,就是說自性各自不能分開,這叫做一體;而各自分開的,名為異體。所以能分開跟不能分開是不一樣的。但是在這裡明明就現見各自是分開的法,還要承認為一體,這樣對嗎?跟現量完全是相違的。現量就是現見上的意思,現見上就是親眼目睹。明明親眼所見,還要違背,還不承認。也就是說,執色識和執聲識這兩種識,現見上是各自分開的,你卻還要承認為一體,那不是相違背嗎?

「若見不同亦是一體,則一切皆應成一體也,故伎者亦現不同行相之時,即不同剎那之異體,於勝義中非一體,若是一體,則亦可同上觀察也。」~
你如果見了各自不同分開的法,還認為是一體的話,那你就乾脆承認所知一切都是一體,就不用分那麼清楚。王丹也好!烏金也好!不用分了,都是一體,我們大家都是一體,這樣就好了。因為見不同的時候,你還要承認一體,那你乾脆全部把他集中,全部都變成一體就好了。所以歌舞者現不同形象的時候,那他也是不同的剎那,早上到下午是不一樣的;早上他跳了天式舞,下午跳的是夜叉舞,天式舞和夜叉舞是沒辦法安立為一體,這是異體各自不同的。所以不要說現象上是異體、非一體;勝義上來講,實際上也根本不是什麼一體!
勝義中根本就不是什麼一體,如果是一體的話,那就有過!所以就是要有智慧觀察,必須要詳細的去思惟觀察,因為並不是什麼一體!因為如果勝義中是一體的話,那顯現天式現象的時候,也應該要顯現這個夜叉的現象才對,因為是一體!也就是說,早上天式歌舞的時候,同時你要看得到夜叉舞才對,因為天式歌舞和夜叉歌舞都是一體的。但是能這樣嗎?不能!早上天式歌舞生起的時候,夜叉的舞我們是完全看不到的;下午跳夜叉舞的時候,早上的天式舞我們也看不到,所以根本就不是什麼一體,是各自的!
(完)
法具度母/法緣天女 分享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