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/10/10 《澄清寶珠論》 (2/1)

藏密白玉佛學會/台中五方佛道場


乙二、道抉擇為無我,丙一、真實,丁一、人無我,戊二、破遍計我,己一、破我許為意識宗


若謂彼知色,彼時何不聞?若謂聲不近,故知識亦無。持聲自性者,何成持色識?

「若謂:無有此等過失,因前時能聞聲之識,」~

首先數論派說:「無有此等過失」,也就是不持這個聞聲境的時候,聞聲識不會無常,即聞聲識無常的這個過失是沒有的,主要是沒有聞聲的這個境。為什麼這麼說呢?因為前面有聞聲之識,是因為前面有這個聲音,所以我才聞聲,或是說持聲,這個持跟聞是一樣的,就是執著的意思。也就是因為前面有聲音,我後面才會有這個聞聲識;後來沒有這個聲音的時候,我就開始持色,所以聞聲識無常的這個過失是沒有的。

前面有聲音,所以我就聞聲,那後面我為什麼去持這個色而不持這個聲呢?是因為這個聞聲識結束之後我才見到色。所以即便我前面是聞聲識,然後聞聲識結束之後持色,但這個持色識並沒有無常,是延續的,因此無有此等的過失。也就是後來我見色的時候,前面的聞聲識有沒有這個無常的過失呢?沒有!是一個延續性。比如說,首先我聞聲,然後聞聲的這個聲音結束之後我才見到色,所以見到色的識跟這個聞聲的識是同一個識的延續,因此沒有聞聲識無常的這個過失。

「後彼了知色等餘法故,識者雖是常有,然有執不同所知之差別耶。」~

數論派先承認聞聲識是一個常有,但這個聞聲識有執不同所知的差別,也就是他去執不同的法、不同所知的時候,有時候聞聲,有時候就持色。所以這個聞聲識是常有的,當常有的聞聲的識遇到不同的法時,他可以有時候是聞聲識、持聲識,有時候是持色識,所以是執不同所知的差別而已。所以可以有時候是聞聲識;有時候是持色識;有時候持香識;有時候持味識;有時候持觸識,因為這樣的原因,他認為識不是不常法,識是常法。

他有時候可以聽到聲音,有時候可以看到色,有時候鼻子可以聞,然後嘴巴有舌的覺受,身體有觸受等等,這些所有一切是不是因為這個識是不常法呢?他說不是,他認為識是常有的。所以數論派表達的是近色或近聲的問題,看跟誰比較近?那他可能就會持這個聲或是持這個色,所以主要是看這個聲音離我比較近,還是色離我比較近,還是香、觸、味等等,不是識常法跟不常法的問題,數論派是這麼認為的。所以這個說法應不應理呢?中觀認為是不應理的。

「答曰:因前時聞聲之識,即是常有故,見色等之彼時亦為何不聞聲音?因不捨前時自性故。」~

中觀認為數論派不捨前時自性故,也就是外道數論派認為前聞聲、後見色,前聞這個聲音的聞聲識跟後面這個見色識是同一個、同一體,所以見色識跟這個聞聲識是常有的。那如果是這樣的話,你見到色的時候,為什麼聽不到這個聞聲呢?中觀認為這也是一個問題。因為按照你們的邏輯,前的聞聲之識是常有的話,後見到色的時候,「彼時亦為何不聞聲音呢?」。也就是你前面的聞聲之識是常有的話,那前面的這個聞聲之識結束之後,後面見色的時候,你為什麼聽不到這個聞聲的音呢?因為你們「不捨前時之自性故」,所以前面的這個聞聲識這個自性就是還沒有滅、還沒有結束!

所以如果你前聞聲識是常有,那後見色的時候為什麼不聞這個聲音呢?你不是說全部都是常有的嗎?那聲音也一樣要聽得到才對!因為你說聞聲識是常有,那前面聞聲識的自性就還沒有滅嘛!那麼在聞聲識還沒有滅的情況之下,你後見色識是很難來延續的,沒辦法延續。簡單來講,因為前面的聲音還沒有滅,那你後面的見色識怎麼可以看到呢?如果後面你看到見色識的話,表示你前面的聞聲識已經結束了!所以綱要裡「若謂彼之色,彼時何不聞?」,如果你前面聞聲識還沒有滅的情況之下,你說可以見到色,那你見色的時候,聞聲為什麼沒有存在呢?

「若謂:彼時不聞者,因其聲不在附近之故。」~

數論派還是不承認這個過失,所以數論派的回答就是沒有這個過失。然後他講:我見色的時候能不能聞聲呢?不能!這個我有承認。比如說我眼睛看到色的時候,聞聲識還在,但我耳朵這個聞聲能不能聞呢?不能!這個有承認。也就是雖然見色的這個持色識跟聞聲識是一體的,這個識是同一個,自性是同一個,但是我見色的時候能不能聞聲呢?不能!

因此他講「彼時不聞者,因其聲不在附近之故」,見色識跟聞聲識是同一個自性,而我見色的時候不能聞聲的原因,是因為聲音不在附近。聲音不近,這個時候可能就是色比較近,所以主要是近與不近的原因,並不是識常法與不常法的原因。所以他還是不放棄這個識是常有的觀點,他認為見色也好,或是聞聲也好,主要是看色比較近還是聲音比較近,跟識是沒有關係的。

「答曰:如是無境之故,了知彼境之識亦無有,其理與前述相同也。」~

中觀就回答了:如果沒有境的話,那麼瞭解或是說認識境的持色識是怎麼安立的?沒有境的話,看到境的這個心識能成立嗎?了知這個境的識會有嗎?沒有的!所以無聲的話,那麼了知這個境的聲識怎麼安立?也沒辦法安立;沒有可見色的境,然後見色的識怎麼會有呢?明明就沒有聞聲之境的情況之下,那聞聲的識怎麼成立?如果可以成立,那木頭跟石頭也是一樣可以!如此石頭、木頭也可以說它有這個持色識跟聞聲識。所以你說無境而可以了知,就不應理,如果你這樣承認的話,那就是跟之前所講的一模一樣。

「此外,汝許神我即遍於一切故,於諸現象近與不近亦不應理也。」~

不僅是這樣,你們數論派講神我是遍於一切的,如果是這樣的話,那你所講的近與不近的原因也不應理。你說我現在持聲識是因為聲音離我比較近,所以我現在是持聲;那麼如果聲音離我遠,色離我近,我的持色識才會見會持這個色,所以你聞聲或持色的主要是因為近與不近,那這樣和你所承認的神我遍於一切也是衝突的,應該沒有什麼近與不近的問題可說。所以近與不近是不應理的,你說聞聲識是因為有時候跟聲音比較近,有時候跟色比較近,這個怎麼能夠安立呢?

所以中觀就講:你認為神我遍於一切,且神我遍於23種的現象,那就像很多外道會說「主啊!上帝呀!感謝你創造一切。」如此,老婆、老公就是上帝創造的;麵包、可樂、麥當勞、肯德基所有一切都是上帝創造的,所以你們外道數論派認為神我遍於一切,那23種現象就全部都是神我!

既然這樣,你又說神我意識有時候跟聲音比較近,有時候跟這個色比較近,有時候和香味觸比較近,這個近與不近怎麼說呢?神我意識不是遍於一切嗎?怎麼又會說有時候文殊發心金剛比較近,文殊發心天女比較遠;有時候文殊發心天女比較近,文殊發心金剛比較遠,不是遍於一切嗎?所以這個近與不近你是怎麼安立的?根本就沒有辦法安立。

所以說「於諸現象近與不近亦不應理也」,既然不應理怎麼能安立呢?好比我們講虛空遍滿一切,虛空是遍所有一切有相的法,怎麼會有瓶和虛空離比較遠、柱子跟虛空比較近呢?既然我們講虛空遍所有一切有相法,是不是應該所有一切有相的法都在虛空中,怎麼還能說這個瓶跟虛空有一點距離有一點遠,然後柱子跟虛空離很近?這是沒辦法安立的!同樣的一個道理,如果神我遍於一切法的話,那現象上來講,色比較近、聲音比較不近,或聲音比較近、色比較不近等等,根本就不可能,不能這樣安立。

「此外,持聲或聞聲自性者,為何變成持色和取色之眼識?因為彼二異體之故。」~

此外,數論派你們認為持聲或聞聲的自性跟持色取色的自性是一體的,不是分開各自的異體,這是怎麼安立的呢?其實這兩個的自性是完全不同,好比柱子、寶瓶的自性是一個嗎?一體嗎?不是!因為柱子有柱子的自性,瓶的自性就是瓶的自性,二者是各自的,所以持聲或聞聲的自性,為什麼會變成持色或取色的自性呢?如何變成?因為這兩個的體是分開、各自不同的,不是一體的,二個是異體。

(待續)

~法具度母/法緣天女  分享(2/1)